2009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通则
为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对2009年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申报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06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同时申报数据及其他资格达到2009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二)商标审查: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不参加评价。同时要求申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持有人,且取得该商标注册证书3年(含3年,2006年7月前取得注册证书)以上。
(三)许可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被地级以上市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申报企业排放不达标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或未取得地级以上市(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环保局证明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近三年内有两年或2008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5、未参加省级数据公示的。
二、数据审查
根据地级以上市(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国税的税赋率(即申报产品实缴国税额与申报产品总销售额比例)进行审查,适当时可采取在税务或统计部门网站上直接审查。
(二)有多个生产厂家的企业,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工商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及税收证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审查其备案证明。重点审查省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及表3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申报省名牌产品一律不使用省外有关统计、国税、地税证明。
三、评价打分
(一)计算方法:省名牌产品评价将采用计算机系统,省名牌产品38种评价指标分为客观、主观评价两类,12种客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产品销售量、销售额等,由计算机自动计算、排序;26种主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申报产品采标等,由专家审核资料后录入计算机,计算、排序。客观、主观分值最终相加,得出总分。
(二)总分数及分配:省名牌产品评价主要根据申请表"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所填数据进行打分。评价总分为1200分,其中市场评价330分,质量评价36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360分,多项累加计分。单项积分按照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06年加权系数为0.2,2007年加权系数为0.3,2008年加权系数为0.5。
(三)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1、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4、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当年研发费/当年总销售额×100%
5、产品销售增长率(%)=(当年销售量-上年销售量)/上年销售量×100%
6、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当年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当年销售额)×100%
(四)市场评价330分(市场评价得分=品牌创建20分+市场占有率140分+用户满意度140分+社会责任30分)
1、品牌创建20分(品牌创建得分=品牌历史10分+国外注册商标10分)
评分规则:
(1)品牌历史10分,申报产品的商标(或企业首次工商登记,不含企业性质的变更类)首次在国内(含港澳台)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国外注册商标10分,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申报产品商标,每个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市场占有率140分(市场占有率得分=申报产品销售量50分+市场销售额90分)
评分规则:市场占有率得分由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满分为50分,等差为5)和市场销售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销售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50-5×(2006年名次-1)]×0.2+[50-5×(2007年名次-1)]×0.3+[50-5×(2008年名次-1)]×0.5;
(2)市场销售额得分=[90-9×(2006年名次-1)]×0.2+[90-9×(2007年名次-1)]×0.3+[90-9×(2008年名次-1)]×0.5。
3、用户满意度140分
用户满意度得分=140×用户满意率
4、社会责任评分30分(社会责任得分=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分+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10分+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5分+企业通过职业建康安全体系认证5分)
评分规则:
企业人均工资支出(满分为10分,等差为1)和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满分为10分,等差为1),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企业人均工资支出、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分别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企业人均工资年度支出包括企业人均工资额、人均社保额,分“珠三角”和“其它”两类地区对企业人均工资支出情况进行考核,两类地区的该项指标的加权系数分别为0.8、1.0,人均工资情况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社保数据以社保部门提供为准。
珠三角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0.8×(企业人均工资额+企业人均社保额),
其它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企业人均工资额+企业人均社保额)
企业人均工资支出得分=[10-1×(2006年名次-1)]×0.2+[10-1×(2007年名次-1)]×0.3+[10-1×(2008年名次-1)]×0.5。
(2)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的接受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得分=[10-1×(2006年名次-1)]×0.2+[10-1×(2007年名次-1)]×0.3+[10-1×(2008年名次-1)]×0.5。
(3)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4)企业通过职业建康安全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五)质量评价360分(质量评价得分=实物质量190分+质保能力170分)
1、实物质量 190分(实物质量得分=申报产品采标40分 +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
评分规则:
(1)申报产品采标40分,以申报产品取得广东省质监局颁发的有效期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证书为准,均为40分;申报产品类别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未采标的,不给分。申报产品没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WTO/TBT专业研究机构查证),且其执行标准具有专利技术的(提供相关专利技术证明材料),得40分。
(2)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先除以2009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项目总数,得出单项平均分,再按该项申报产品质量水平高低由高至低排序评分,第一名得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不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只要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给单项平均分。若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覆盖2009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指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本评价项目不得分,并在评价报告和相关记录中注明。
2、质保能力170分(质保能力得分=企业获计量保证体系确认、"C"标志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20分 +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30分+企业质量环境等体系或产品认证70分+节能减排30分+员工培训10分+市场反应及售后服务10分)
评分规则(均以有效证书及其取得年份为准):质保能力=2006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2+2007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3+2008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5。
(1)申报产品生产企业获计量体系、"C"标志证书或测量管理体系20分。申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给20分;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获得"C"标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给20分;或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给20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2)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30分。以申报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或省质监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为准,其中,4A级30分,3A级25分,2A级20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企业能够提供完整标准体系文件的得15分。
(3)企业质保体系70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该项累计不超过70分(均以有关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其中:
a、企业获国家质检总局表彰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20分;企业获广东省质监局表彰省级质量管理奖(先进企业)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15分;连续获奖的,只计一次得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b、企业获得国际性组织标准化奖励及获中国标准创新奖的产品标准,计10分。
c、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荣誉并在有效期内的,给10分。
d、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
e、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5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f、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g、企业通过环境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h、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I、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如QS9000认证等,计10分;对没有开展相关认证的行业,不计分。
(4)节能减排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节能减排得分=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5分+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分+承担节能减排项目10分+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10分)。
评价规则: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a、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b、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c、承担节能减排项目(国家级10分/项,省级5分/项)。
d、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超额完成(95分以上)计10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计6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计3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计分。
(5)员工培训10分,其中:培训计划、内容、考核记录,非常好的,给8-10分;比较好的,给5-8分;一般的给3-5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6)市场反应及售后10分,其中: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处理,非常好的,给8-10分;比较好的,给5-8分;一般的给3-5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六)效益评价150分(效益评价得分=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企业纳税状况80分+总资产贡献率30分)
评分规则:分别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成本费用利税率、企业纳税状况、总资产贡献率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等差为4。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成本费用利税率得分=[40-4×(2006年名次-1)]×0.2+[40-4×(2007年名次-1)]×0.3+[40-4×(2008年名次-1)]×0.5。
2、企业纳税状况80分。企业纳税状况得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等差为4,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等差为4。
(1)企业纳税总额得分=[40-4×(2006年名次-1)]×0.2+[40-4×(2007年名次-1)]×0.3+[40-4×(2008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纳税额得分=[40-4×(2006年名次-1)]×0.2+[40-4×(2007年名次-1)]×0.3+[40-4×(2008年名次-1)]×0.5
3、总资产贡献率30分,等差为3。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3×(2006年名次-1)]×0.2+[30-3×(2007年名次-1)]×0.3+[30-3×(2008年名次-1)]×0.5。
(七)发展评价360分(发展评价得分=研发情况60分+企业规模增长40分+自主创新能力260分)
1、研发情况60分(研发情况得分=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20分)
评分规则:分别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新产品产值率、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同时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研发情况得分=2006年得分[(1)+(2)]×0.2+2007年得分[(1)+(2)]×0.3+2008年得分[(1)+(2)]×0.5。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该项得分由该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企业新产品应以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为依据,企业没有2006-2008年国家认可的新产品证书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2)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总额比重20分,该项得分采取分档记分的办法获得,0<~≤1%计5分、1%<~≤3%计10分、3%<~≤5%计15分、>5%计20分。企业研发费用为其承担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科研项目经费,新产品、工艺研制费用。
2、企业规模增长40分(企业规模增长得分=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产品销售增长量3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行申报企业大小、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排名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同行业排名得分=[10-1×(2006年名次-1)]×0.2+[10-1×(2007年名次-1)]×0.3+[10-1×(2008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率)3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产品销售增长量(率)得分=2006年得分×0.2+2007年得分×0.3+2008年得分×0.5。
3、自主创新能力260分(自主创新能力得分=科技创新能力110分+参与标准制定50分+ 核心技术7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
(1)科技创新能力11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10分(科技创新能力得分=研发机构30分+承担科技项目与获科技技术奖励30分+科技成果转化20分+产学研结合20分+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
评价规则: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为准。
1>研发机构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
企业具备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30分;
企业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15分;
企业承担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工作的,30分 (同时承担几项工作的,只计最高级别),其中:承担国际TC/SC秘书处工作30分,承担国家TC/SC秘书处工作20分,承担省TC/SC秘书处工作10分。(属联合承担的计一半分值)
2>承担科技项目与获科技技术奖励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一个项目只计最高奖励),其中:
① 承担科技项目(国家级20分/项,省级10分/项,县市级5分/项);
② 获得科技技术奖励: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3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2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2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5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5分;
获得县市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5分。
3>科技成果转化20分。 提供国家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20分;提供省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10分。(只计最高级别)
4>产学研结合20分。国家级产学研结合项目20分/项,省级产学研结合项目10分/项,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一个项目只计最高奖励)
5>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要求每家企业最少10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以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确认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为准),10名以下不计分,10名以上每增加1名计1分,其中通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初级资格加1分,中级加2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2)参与标准制定工作5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评价规则:要求有关标准为与申报产品相关项目,以标准文本中的起草(或参加、协助起草)单位名称为准,并且应为2005年以来发布的标准;有关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评价依据,其中:
①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30分,参加起草单位20分;
②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20分,参加起草单位10分;
③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④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3)核心技术70分(核心技术得分=自主知识产权50分+申报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20分)
评价规则:要求有关产品认证为与申报产品相关项目,评价时以有效的相关证书为准,其中:
1〉 自主知识产权50分,其中:
① 一项中国发明专利10分,一项国外发明专利20分;
② 一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5分,一项国外实用新型专利10分;一项经登记的著作权或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分;
③ 一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分,一项国外外观设计专利4分,外观设计专利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上述各分值从上往下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2〉申报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20分,申报产品获得欧盟、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具备其中一项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4) 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得分=承担跟踪应对项目15分+建立跟踪应对工作机制15分)
评分规则:
评价时以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得分=2006年得分[(1)+(2)]×0.2+2007年得分[(1)+(2)]×0.3+2008年得分[(1)+(2)]×0.5。
(1)承担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15分。(共计不超过15分)
1〉企业承办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计5分/项,协办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计3分/项;企业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意见被WTO成员国采纳,计10 分/项,意见被国家采纳计5分/项,意见被省采纳3分/项。
2〉承办省级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0分/次,协办省级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5分/次。
(2) 建立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15分。(共计不超过15分)
1〉建立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构、工作制度10分,其中质量好的计8-10分,质量较好的计5-7分,质量一般的计1-5分。
2〉企业提供应对TBT成功案例,计5分/起(经省WTO/TBT专业研究机构查证),最高计10分。
3〉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应对技术贸易措施相关论文,2分/篇,最高计10分。
(八)评价打分方法
评价专家根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征及产品特点,依据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申报通知确定的主要质量指标,评价时确定每种申报产品的具体质量指标分数分配安排,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任何评价项目。
四、提出建议名单
(一)按照评价通则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省名牌产品材料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计算机系统得出总分数、排序。
(二)撰写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接收企业申报材料情况,包括申报材料的数量、资格审查、数据审查等情况。
2.说明使用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有关计算机评价系统评价打分过程,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讨论处理情况和意见、建议。
3.使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计算26种主观评价指标得分并核实无误后确认、打印,在纸质文本上签名,然后与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出的12种客观评价指标得分相加,得出申报产品总得分,并在打印出的纸质文本上签名。
4.提出2009年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和理由。
(三)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将评价报告汇总分析后提出初选名单,提交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初选名单审查通过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名义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