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号
关于欧盟发布电动马达、循环器、电视机
及家用制冷电器等四类产品的EuP
执行措施法规的通告
2009年7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四项EuP指令执行措施法规,涉及产品分别为电动马达、循环器、电视机及家用制冷电器。这四项法规自公布后第20日起正式生效。
一、电动马达
《2009年7月22日,电动马达执行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640/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主要规定了电动马达(包括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电动马达)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能效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两个方面。其中能效要求分为3个阶段实施:
1. 自2011年6月16日起,所有电动马达的能效都不得低于该法规附录I第1点中规定的IE2能效水平。
2. 自2015年1月1日起,额定输出功率在7.5-375 kW之间的电动马达的能效均不得低于附录I中的第1点中规定的IE3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应配备变速传动装置。
3. 自2017年1月1日起,额定输出功率在0.75-375 kW之间的所有电动马达的能效均不得低于附录I中的第1点中规定的IE3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应配备变速传动装置。
二、循环器
《2009年7月22日,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和与产品整合的无轴封循环器执行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641/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主要规定了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和与产品整合的无轴封循环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能效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两个方面。其中产品信息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能效要求则分为2个阶段实施:
1.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的能效指数(EEI)不得超过0.27,专门用于热太阳能系统及热泵的一次回路的产品除外。
2. 从2015年8月1日开始,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及与产品整合的无轴封循环器的能效指数(EEI)不得超过0.23。
三、电视机
《2009年7月22日,电视机执行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642/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主要规定了电视机的生态设计要求。各项生态设计要求分不同阶段实施,实施日期分别为:
1. 开机模式能耗要求分为2个阶段实施:2010年8月20日,2012年4月1日。
2. 待机/关机模式能耗要求分为2个阶段实施:2010年1月7日,2011年8月20日。
3. 带初始设定菜单的电视机的“家庭模式”要求、峰值亮度比要求:2010年8月20日。
4. 在公开网站上公布开机模式能耗、待机/关机模式能耗、峰值亮度比以及汞或铅含量的要求:2010年8月20日。
四、家用制冷电器
《2009年7月22日,家用制冷电器执行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643/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为电网供电的、储藏体积小于1500升的家用制冷电器建立了生态设计要求。即使此类家用制冷电器并非用于家庭或食品类产品制冷,也须遵守该法规。同时,该法规还适用于主要依靠电网供电,同时可以使用电池的家用制冷电器。该法规提出的生态设计要求分为一般生态设计要求和特殊生态设计要求两个方面。
1. 一般生态设计要求
(1)从2010年7月1日起
a) 对于酒类储藏设备,生产商应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信息:“此设备专门用于酒类储藏”。
b) 对于家用制冷设备,生产商应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信息:达到设备最佳能效的抽屉、筐及搁架的组合和如何减少使用阶段中设备的能耗。
(2)从2013年7月1日起
a) 冷冻箱或冷冻室内的快速冷冻设施或任何类似功能,应在使用者启动后72小时内自动恢复到原先的正常储藏温度;本要求不适用于带有一个温控器和压缩机(配有机电控制板)的冷藏-冷冻箱。
b) 带有一个温控器和压缩机,并且配有电子控制板,可以在低于16℃的环境温度下提供快速冷冻功能的冷藏-冷冻箱,应确保冬季设定开关或类似功能,可根据环境温度自动调节,以保证合适的冷冻食品储藏温度。
c) 储藏体积在10升以下的家用制冷电器,在使用者启动后且没有食品放入的情况下,应在1小时后自动进入0.00W能耗的运行状态。仅有一个硬开关不能被认为满足此项要求。
2.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
储藏体积大于或等于10升的家用制冷电器,应遵守下表中所列的能效指数(EEI)限值。
表1 压缩型制冷电器
实施日期 能效指数(EEI)
2010年7月1日 EEI < 55
2012年7月1日 EEI < 44
2014年7月1日 EEI < 42
表2 吸收型或其他类型制冷电器
实施日期 能效指数(EEI)
2010年7月1日 EEI < 150
2012年7月1日 EEI < 125
2015年7月1日 EEI < 110
从规定之日起,在欧盟市场销售的这四类产品都必须符合上述法规要求。为此,质检总局提醒出口欧盟的企业、贸易商及相关行业协会高度关注这四项新法规,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法规原文链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26:0034: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35:0041: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42:0052: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1:0053:0068:EN:PDF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