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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05.07.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的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未获得3C认证将不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问:整机中所用的列入《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   答:如果整机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其所用部件也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则鼓励对该部件单独实施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如果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采用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则可以不申请认证。单独进口、销售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问: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列入《目录》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认证,获取3C认证标志,整机申请3C认证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认证;另一种是没有列入《目录》的部件,鼓励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整机申请3C认证时同样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实行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关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有关政策,国家认监委正在制定之中。   问:已获ISO9001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 IS09001认证不可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同时包括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含现场试验或见证试验)方面的详细要求。对已获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的IS09001认证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审查的内容。   问:对于生产量少、生命周期短、季节性强的产品,有没有特殊政策?   答:国家认监委正在考虑制定相应政策。   问:将来是否仍然有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其基本原则及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有,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正在制定之中。   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是:   (1)必须是特殊用途的、少量的、用于非销售目的的产品;   (2)产品必须是经简化的认证方式或批验收的方式证明是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要求的。   问: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吗?   答:国家认监委将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范围进行限定,申请人只能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认证机构。   问: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对其中的部件还有试验或其他要求吗?   答:认可CB证书有3个条件和1个保留权利。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   (1)中国向 IECEE承诺认可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2)有效的CB报告(3年内,证书+报告);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保留的权利即保留对样品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如果有独立的CB证书,认可条件同上;如果没有独立的CB证书,随整机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的权利。申请人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供核查的样品。   问: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答:根据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或政府承认的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工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在我国承诺的标准范围内)。   问:承担强制性认证、检测、检查任务的指定机构是否可以是国外的机构?   答:国家认监委不直接对境外机构进行指定。国外的检测、检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实现。   问:认证、检测机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或相关结果所可能引发的责任问题作出恰当安排,与申请人等有关方面签署协议,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问:一个实验室有多个地点,有总部和分部,如何指定?   答:这种情况需要分别指定。只有指定地点的实验室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问:是否要求指定的实验室具备全部完整的检测设备,是否允许分包?   答:国家认监委在指定检测机构时,会考虑实验室设备的完善程度,优先指定设备齐全、分包项目少的实验室。主要检测项目不允许分包。   问:产品的检测涉及安全、EMC要求,而检测机构仅具备单项检测能力时,可否被指定?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人国家认监委优先选择指定综合检测能力强的机构。   问:检测机构是否可作为检查机构?   答:暂时不可以。检查工作暂由承担认证任务的指定认证机构统一组织和安排。   问:咨询代理机构是否仍须注册备案?   答:是。目前继续沿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新的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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