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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4.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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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证函[2002]11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指定认证机构,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和已报国家计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员的人•日数核定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了便于各单位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费”的计收
“申请费”,按申请的单元数计收。
二、关于“产品检测费”的计收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889号关于产品检测费的规定,国家认监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检测标准和技术规则,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没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已经发生变化的检测项目作了必要的增补和调整,编制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并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下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计收检测费用。
三、关于“工厂审查费”的计收
“工厂审查费”按照本通知下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日数核定标准计收。
企业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免于对企业的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的审查,按实际发生的工作人•日计收“工厂审查费”。
四、关于“批准与注册费”的计收
“批准与注册费”的收费与“申请费”的计收方式相同。按申请的单元数量计收。
五、关于“监督复查费”的计收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
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即对产品的系列扩展以及名称、部件、商标、材料以及加添软件等的变更的监督复查,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凡影响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EMC)性能的变更,按新申请认证办理。
六、关于“年金”的计收
“年金”按获证产品的单元数计收。
七、关于直接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的标志使用费的计收
直接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使用的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申请人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到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按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交纳使用费1000元/年。“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是指:
(一)备案的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认证标志的种类不变、绝对尺寸不变,标志(含工厂代码)图形的组成部分相对尺寸不变,标志的工厂代码不变,标志颜色不变,则称为一种使用形式。
(二)满足以上条件的认证标志不论在所备案产品的何种规格型号、任何部位上使用均认定为一种使用形式。
使用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的产品,指玻璃、轮胎和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其他产品。
八、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的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各指定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计收相关费用的时间应按此时间执行。
鉴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批准执行的时间较晚,自2002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凡申请人交纳的认证费高于收费标准及本通知规定的,各收费单位应主动向申请人退回多收的部分;低于标准的,应通知申请人补交少交的部分。
九、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国家认监委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都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或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尽快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申请人收取认证费用。
(三)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5号)和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或价格主管部门对有关认证收费问题的处理。
1.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应当注销或者撤消认证证书而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且继续收取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认证费用的;
2.未经许可向其他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而获取的认证费用,超越权限与其他机构(组织)签署互认认证、检测、检查结果而获取的认证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认证费用等;
3.认证结果的准确性有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有关管理费,或者瞒报、虚报和不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情况的。
附件:1.《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
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另发)
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员的人•日数核定标准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2]88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悉。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项目,暂由你委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三)工厂审查费。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所进行的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工厂审查报告的费用。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具体所需监督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的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严格核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对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不收相应的审查费。
考虑到认证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认证的申请人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是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颁发认证证书的费用。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次800元。
(五)监督复查费。是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复查内容,对认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工厂审查费和抽样检测费。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但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六)年金。是产品认证批准注册后的保持、责任风险、提供相关信息和处理申诉、投诉及争议等的费用。
年金标准为获证产品每年400元。
(七)认证标志费。是认证标志制作和实施管理的费用。分为标志费或标志批准使用费两种。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取标志费。标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07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4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8元;45毫米标志每枚0.52元;60毫米标志每枚0.56元。
对经认证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收取标志批准使用费。标志批准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每年1000元。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仍按《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附件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员
的人•日数核定标准
单位:人/日
序号 产品类别 初审人日安排 监督复查人日安排
1 电线组件 1-4 1-2
2 电线电缆 1-4 1-2
3 家用插头插座 1-4 1-2
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开关 1-4 1-2
5 工业插头插座 1-4 1-2
6 器具耦合器 1-4 1-2
7 热熔断体 1-4 1-2
8 电器附件外壳 1-4 1-2
9 管状熔断体 1-4 1-2
10 低压成套 1-5 1-2
11 开关和控制设备 1-5 1-3
12 整机保护设备 1-5 1-3
13 小功率电机 1-4 1-2
14 电动工具 1-4 1-2
15 电焊机 1-4 1-2
16 家电 1-4 1-2
17 音视频设备 1-4 1-2
18 声视电缆分配系统EMC 1-4 1-2
19 卫星电视 1-4 1-2
20 信息技术 1-4 1-2
21 金融及贸易 1-4 1-2
22 照明 1-4 1-2
23 汽车 6-8 1-2
24 摩托车 4-6 1-2
25 摩托车发动机 4-6 1-2
26 汽车安全带 2-6 1-2
27 轮胎 4-6 1-4
28 安全玻璃 4-6 1-4
29 农机 2-6 1-4
30 乳胶制品 3-5 1-3
31 电信终端 1-4 1-2
32 心电图机 4-6 1-2
33 血液透析设备 4-6 1-2
34 血液净化设备 4-6 1-2
35 空心纤维透析设备 4-6 1-2
36 心脏起搏器 4-6 1-2
37 医用X射线机 4-6 1-2
38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血泵 4-6 1-2
39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搏动血泵 4-6 1-2
40 人工心肺机鼓泡式氧合器 4-6 1-2
41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器 4-6 1-2
42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水箱 4-6 1-2
43 人工心肺机硅橡胶泵管 4-6 1-2
44 火灾报警 2-6 1-2
45 消防水带 2-6 1-2
46 喷水灭火设备 2-6 1-2
47 入侵探测器 2-8 2-4
注:审核人员在路途的时间每天按半个工作日计算,不在上述列出的人/日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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