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府令第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决定,依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机关内部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工作方案、直接转发上级文件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机关处室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起草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相应文件的公开、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后续工作。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合法性审查、提请审查、提请备案工作。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审核及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组织协调、统一编号、文件归档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精神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符合我厅的法定职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审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性收费项目;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为省政府代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冠以“省人民政府”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冠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称。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严密、严谨,条理清楚,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第二年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报厅法规处。报送制定计划前,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起草部门报送制定计划时,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安排、必要性、可行性、有关的政策法律依据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厅法规处应当统筹安排制定计划,拟订年度制定计划,明确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年度制定计划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发布。
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经起草部门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开展制定工作。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起草和内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规范性文件涉及厅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先征求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再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前,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
公开征求意见采用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网上公开草案、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
除按照保密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况外,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厅政务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日,确因工作需要缩短时间的,应当经分管厅领导批准。
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当在窗口服务场所公布文本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第183号令)规定的重大行政策事项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涉及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进行风险评估由起草部门组织。
(三)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厅办公会前,起草部门应当将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和意见采纳的情况表、制定依据和根据需要进行的专家论证会、听证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有关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五)提请审查。厅法规处将规范性文件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起草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六)签发。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审核,经厅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印发。
(七)提请发布。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印发文件送厅法规处,由厅法规处将规范性文件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八)报备。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厅法规处按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九)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简化征求意见程序。
以其他行政机关为主起草会签我厅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处室主办,不需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前,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厅执法局、业务处室将涉及执法的条款和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等内容,及时添加到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后,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进行公开,政策解读公开前应当经办公室和法规处审核。
第十四条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根据需要规定有效期。在实施过程中以及有效期届满前,起草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认为应当制定法规或规章的,应当及时申请立法计划。
厅起草部门和法规处配合做好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定期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决定保留、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邀请厅法规处参加:
(一)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且意见分歧较大的;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的;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住建部认为需要评估的。
后评估工作的内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评估情况。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后评估工作等情况列入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应当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后重新发布实施;我厅代拟的政府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