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自动发号系统 | 报告真伪查询系统
  首 页 关于我们 公司资质 检测项目 质量体系 工程业绩 认证知识 综合信息 网上办公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我要注册!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可免费下载行业最新资料
 
成功案例  
 
 
首页 - 新闻正文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1987 年 7 月 10 日国家计量局 [87] 量局法字第 231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一)检定证书;

  (二)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检定合格证;

  (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 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 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 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 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鍥藉璐ㄩ噺鐩戠潱妫楠屾鐤诲眬骞夸笢鐪佺壒绉嶈澶囪涓氬崗浼骞夸笢寤鸿淇℃伅缃鎱у弸绛栧垝
 
广东建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0-2012 版权所有
电话:020-28852115 28852116 E-mail:Lwx13922411286@163.com 粤ICP备12008722号
Copyright 2012 gdjyjc.com.cn JY Inspection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联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