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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发布时间:2012.03.1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 检查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 和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CNAS 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

2.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 指南2、ISO/IEC 17000 和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4 检查: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5 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3.6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获得CNAS 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7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8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3.9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10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活动。

3.11 授权签字人:经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1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3.13 评审:CNAS 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4 监督评审: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5 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16 认可评定:CNAS 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17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8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9 观察员: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20 咨询:参与申请与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3.21 检查机构关键活动:指检查机构政策制定、检查过程或程序制定、检查员的初始选择、合同评审、检查活动策划、检查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

3.22 检查机构关键场所:不仅是指检查机构总部,而且还包括其它接受检查合同的场所、评审检查合同的地点、保存检查记录的地点、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培训记录)的地点、保存特定设备(如校准过的仪器)的地点等。

4.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CNAS 仅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

c) 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

5.1.2.1 申请人应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 新的认可领域,CNAS 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MRA的相关要求等。

5.1.2.3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 个月,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已参加了至少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如能力验证计划、比对计划等)且结果满意时,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则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5.1.3 评审准备

5.1.3.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选择具有资格的、满足专业背景要求的、数量适当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需要时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如经证实评审组的任何成员均不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因素,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组。

5.1.3.2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征得申请人同意,可进行预评审。预评审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预评审应避免任何咨询活动。评审组长在确认申请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报CNAS 秘书处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5.1.3.3 检查机构的现场评审一般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评审和对技术能力的评审(如:现场见证),现场见证一般随同质量管理体系要素评审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现场见证。

5.1.3.4 评审组制订周详且切实可行的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保证评审活动覆盖认可范围涉及的所有活动领域和场所,并得到申请人同意。评审计划报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5.1.3.5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4 评审

5.1.4.1 文件评审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

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

5.1.4.2 现场评审

5.1.4.2.1 评审组按照时效性的要求,依据CNAS的认可规则、准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5.1.4.2.2 以首次会议开始现场评审,会上要明确评审目的、认可准则,确认评审范围和日程。

5.1.4.2.3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认可技术能力范围所涉及的检查机构总部、多办公地点及所有分支机构。

5.1.4.2.4 评审组应对申请认可的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查标准、方法及程序,能对检查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义务,以及带认可标识检查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5.1.4.2.5 在对申请人的检查活动进行现场见证时,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要素评审结束前未能进行现场见证的项目,应在2 个月内完成现场见证,否则相关项目不予推荐认可。

5.1.4.2.6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充分考虑和利用申请人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CNAS 将把申请人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

5.1.4.3 现场见证

5.1.4.3.1 现场见证是评审确认被评审方是否具备申请认可技术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评审组应对检查机构总部、多办公地点及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关键活动和关键场所进行现场见证,此外还要见证一定数量的检查员,尤其要对从事关键检查项目的检查员必须全部进行见证。

5.1.4.3.2 初次认可时,应对所有的关键活动进行见证,在整个认可周期见证活动至少要覆盖所有关键场所。现场见证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申请认可的检查活动范围、活动的复杂性和关键性、活动频率(量)等,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 申请认可的检查领域和检查项目; 检查活动所需检查员的专业判断; 检查员的总数; 每种检查的频率; 检查机构关键场所的数量; 检查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检查员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能力比对的结果; 特定检查活动所要求的检查员的身体条件; 检查机构的培训体系; 检查员内部监控的有效性; 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风险意识; 法律法规要求。

评审组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选择见证领域、见证项目和检查员,具体要求如下:

a) 同类型的检查领域和检查活动应至少见证一个项目;

b) 关键的或高风险的检查活动必须见证。

其中,检查活动的类型可根据检查活动的相似性并结合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关

键的检查活动是指需要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判断,或产品与服务过程复杂的检查活动;高风险的检查活动是指可能对社会、人身安全、财产、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或检查结果涉及高额财产的,或法律法规要求的,或检查活动复杂程度高的检查活动。

只要可能,应在初评时对以下类型的检查员实施见证评审:

a) 资历较浅的检查员(如新上岗的人员);

b) 从事关键或高风险检查活动的检查员;

c) 检查结果主要依赖于检查员的专业判断;

d) 授权签字人。

如果在初评时见证安排不能覆盖上述类型的所有人员,则至少应保证对上述每一个检查员的能力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并应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见证完毕。

除上述现场见证项目及人员之外,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应尽可能轮流安排见证其

余所有的检查员。

5.1.4.4 评审记录与报告

5.1.4.4.1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如就某项评审发现不能形成结论时,将提请CNAS秘书处予以澄清。此外,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7.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4.4.2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清晰地记录评审情况,并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至少应包括对能力和符合性的评价,存在的不符合(如有)以及参加能力验证(适用时)的情况等,CNAS 对包括不符合在内的评审报告内容负责。

5.1.4.4.3 评审组在离开现场前,应与被评审方召开末次会议,书面报告通过分析得到的评审发现,并给予被评审方就评审发现(包括不符合)及其依据提出问题的机会。

5.1.4.4.4 评审组应与被评审方商定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时间(如适用),并判断所采取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并在3 个月内完成。

5.1.4.5 纠正措施与跟踪验证

5.1.4.5.1 评审组长负责对被评审方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评审,以验证纠正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

5.1.4.5.2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 秘书处。

5.1.4.5.3 评审组可以向被评审方就有可能改进的方面提出观察意见,但不应提供咨询。

5.1.5 认可评定

5.1.5.1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如能力验证、投诉等)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决定。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a)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5.2 如果CNAS 批准的报告不同于评审组提交给被评审方的报告,秘书处应提供给被评审方CNAS 最终批准的评审报告并解释不同之处。

5.1.6 发证与公布

5.1.6.1 CNAS 向获准认可检查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通知书和认可标识章,列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 年。

5.1.6.2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获得认可的机构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 扩大认可范围

5.2.1.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 CNAS 根据情况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检查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5.2.1.4 适宜时,CNAS 可要求提出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以验证其在申请扩大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

5.2.2 缩小认可范围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某些检查领域或检查项目的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5.2.2.2 根据不同情况,由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其他授权人员批准缩小其认可范围。

5.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能够及时实施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均须接受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 应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撤销认可。监督包括现场监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如: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检查机构;

b) 审查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 要求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

d) 监视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CNAS 秘书处针对每个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制定复评和监督计划,以监视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范围内的能力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的状况。

5.3.1.2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 个月内接受CNAS 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对含多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监督应覆盖所有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

5.3.1.3 在整个认可周期内,见证活动至少要覆盖所有关键场所。此外,必须对承担关键的或高风险检查活动的检查员见证,同时也要尽可能轮流安排见证其余所有的检查员。

5.3.1.4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计划,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 个月,对影响检查结果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现场评审费等,由被评审方承担。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1.5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被评审方在过去评审中的表现,特别是前一次评审的结果,以及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

5.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发生如本规则5.5.1.1 条所述变化、CNAS 的认可要求变化或CNAS 认为需要对投诉、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时,CNAS 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的访问。

5.4 复评审

5.4.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 个月向CNAS 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 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并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5.4.2 复评审的其它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整改期限一般为2 个月,对影响检查结果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 个月内完成。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5 认可的变更

5.5.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变更

5.5.1.1 变更通知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名称、地址、关键检查场所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从事关键

的或高风险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检查工作范围、检查/检测方法及重要试验设备(适用时)发生重大改变;

d) 其它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主要政策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5.5.1.2 变更的处理CNAS 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b) 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候选人/检查员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5.5.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5.5.2.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CNAS 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5.5.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 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办法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CNAS 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认可。

5.5.2.3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 可以撤销认可。

6.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6.1 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如无故不参加能

力验证计划;能力验证结果持续不满意;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不按时缴纳费用;在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等,CNAS 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资格。暂停期不少于60 天,但不大于180 天,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的检查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6.2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CNAS

确认合格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6.3 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照新的规则或准则进行改进,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不能履行CNAS 相关认可规则中规定的义务;

d)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终止认可范围内的活动。

6.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注销认可: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

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7.权利和义务

7.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7.1.1 CNAS 有权对检查机构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认可标志的所有权为CNAS 所有;

7.1.2 CNAS 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整改要求;

7.1.3 CNAS 有权针对检查机构不符合CNAS 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7.1.4 CNAS 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包括:

a)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7.1.5 CNAS有义务向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7.1.6 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和APL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安排的信息;

7.1.7 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对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7.1.8 CNAS 有义务及时向客户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对客户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度,主动征询客户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客户的信息反馈,促进CNAS 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7.1.9 为了解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 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客户需求;

7.1.10 CNAS 有义务遵守ILAC 和APLAC 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加入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7.2 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7.2.1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7.2.1.1 提出申请认可的检查机构有权获得CNAS 的相关公开文件;

7.2.1.2 提出申请认可的检查机构有权获得本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7.2.1.3 提出申请认可的检查机构有权对CNAS 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申诉和投诉;

7.2.1.4 在基于公正性缘由时,提出申请认可的检查机构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疑义;

7.2.1.5 提出申请认可的检查机构有义务了解CNAS 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7.2.1.6 提出申请认可的检查机构有义务按照CNAS 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

7.2.1.7 提出申请认可的检查机构有义务服从CNAS 的各项评审安排。

7.2.2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7.2.2.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7.2.2.2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7.2.2.3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权对CNAS 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CNAS 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7.2.2.4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7.2.2.5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 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7.2.2.6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2.2.7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为CNAS 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CNAS 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7.2.2.8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必须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或能力比对活动;

7.2.2.9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7.2.2.10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有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2 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有义务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CNAS;

7.2.2.11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发生本规则5.5.1.1 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 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

7.2.2.12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活动;

7.2.2.13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 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认可暗示某产品获得CNAS 的认可,或作出CNAS 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7.2.2.14 获准认检查机构有义务在被CNAS 撤销认可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7.2.2.15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有义务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8.附则

8.1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 主任批准后实施。

8.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8.3 本规则由CNAS 负责解释。

9.附录

《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分类》(可以从www.cnas.org.cn 下载)。

附录:

序号

检查类别

检查领域

01

农业和农产品
(Agri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0100 其他(Other);0101 家畜(Livestock);0102 肉制品
(Meat products);0103 牛奶和奶制品(Milk and dairy
products);0104 谷类(Crops); 0105 粮食制品(Grain
products);0106 羊毛(Wool);0107 水产品;0108 蔬菜

02

工业机械设备
(Industrial
equipment and
machinery)

0200 其他(Other);0201 压力设备(Pressure equipment);
0202 起重机、电梯、传输机、吊车(Cranes, elevators,
conveyors and lifting gear);0203 农业设备、矿业设
备、地面运输设备(Agricultural, mining and earth
moving equipment) ; 0204 工业机械(Industrial
machinery);0205 发电机、发动机及相关设备(Electric
generators, motors and related equipment);0206 涂
装和腐蚀设备(Coatings and corrosion)

03

制成品
(Manufactured
goods)

0300 其他(Other);0301 装配金属件及产品(Fabricated
metal components and products);0302 模压聚合物和复
合物(Moulded polymers and composites);0303 电器和
电器产品(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
including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Electrical safety) ; 0304 食品和饮料(Food and
beverages);0305 纺织和纺织品(Textiles and textile
products);0306 耐火材料和陶瓷制品(Refractories and
ceramics);0307 木制品(Timber products)

04

天然资源和精加
工产品(Natural
resources and
refined
products)

0400 其他(Other);0401 矿石和矿物(Ores and minerals);
0402 精矿和金属(Ore concentrates and metals);0403
煤和焦碳(Coal and coke);0404 天然气、石油和石化产
品(Gas, petroleum and petrochemical products);0405
木材(Timber)

05

工商业建筑及维
护(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0500 其他(Other);0501 采矿和矿石加工设备(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plant); 0502 化学和石化加工设备
(Chemical and petrochemical processing plant);0503
发电设备(Power generation plant);0504 电力传输设施
(Power transmission plant);0505 管线(Pipelines);
0506 温控及配套设施(Temperature control and
associated plant) ; 0507 涂装和腐蚀(Coatings and
corrosion)

06

建筑物的建造和
维护(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0600 其他(Other) ; 0601 商用建筑(commercial
buildings);0602 民用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s);
0603 道路及配套工程(Roads and associated works);
0604 桥梁(Bridge)0605 温控室及配套设施(Temperature
control and associated plant ); 0606 涂装和腐蚀
(Coatings and corrosion); 0607 建筑产品(Building
products)

07

运输
(Transport)

0700 其他(Other);0701 航空(Aviation);0702 公路
(Road);0703 铁路(Rail);0704 海运鉴定和海洋适航性
(Marine surveying and seaworthiness);0705 货物鉴
定(Cargo verification)

08

旅游设施
(Tourism
accommodation)

0800 其他(Other);0801 旅馆和汽车旅馆设施(Hotel and
motel accommodation);0802 公寓,服务公寓,假日旅店
和别墅( Apartments, serviced apartments, holiday
unites and cottages); 0803 床和早餐,客房和私人旅
馆( Bed and breakfast, guest houses and private
hotels);0804 旅游地设施(Resort accommodation);0805
停车场设施(Park accommodation)

09

工厂检查
(factory
inspection)

0900 其他(Other); 0901 初次检查(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 0902 跟踪检查( follow-up factory
inspection)

10

健康检查
(health
inspection)

1000 其他(Other);1001 人(human); 1002 动物(animal)

11

技术法规检查
(Technical
regulation
inspection)

1100 其他(Other); 1101 技术法规的符合性检查
(Technical regulation inspection)

12

信息技术( IT
products and
services)

1200 其他(other); 1201 硬件(hardware); 1202 软件
(software); 1203 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1204
服务(IT services)

13

环境及环保产品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

1300 其他(Other);1301 环境(Environment);1302 环
保产品(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

99

其他(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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