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
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建筑[2001]39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筑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该文提高了桩基检测数量,特别是加大了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及有争议的建筑物桩基检测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的规定,在广州地区承担桩基(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我委办理注册手续,执有广州地区桩基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并按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附有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复印件。未在我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定。
二、禁止检测单位超越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禁止检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发现检测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委将吊销其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单位工程必须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检测,一个检测单位只能承接一种检测方法进行测试,不允许任何一个检测单位实行总承包。
四、基坑工程临时的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
(一)排桩的结构完整性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当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结果发现桩身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抗力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一桩一孔)。
(二)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槽段数为总槽段数的30%,且不少于3个槽段。
五、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必须符合《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附件二)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单位工程中,对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桩径的桩均应进行抽检;
(二)同一单位工程若存在不同桩基类型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
(三)裙楼、塔楼的桩基应分别进行抽检,总抽检数量必须满足《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的规定。
六、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桩基检测方案,其内容包括:桩基类型及数量、桩基检测方法、受检桩桩位及数量、桩位编号(标明在平面图上);桩基检测方案应有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签名。
七、从发文之日起,《广州地区工程桩(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办法》(穗建筑[1998]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
2、《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注:广东省标准《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 15-28-2001
1 总则
1.0.2 本规程适用于桩径不小于800mm的现浇混凝土灌注桩和墙厚不小于600mm地下连续墙质量的钻芯法检验。
3 基本规定
3.0.1钻芯检验的目的是检验桩身或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完整性、桩长或墙深、沉渣厚度以及持力层的岩(土)性状和岩石的抗压强度。
3.0.3 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桩钻芯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当总桩数不大于50根时,钻芯检验桩数不得少于3根;
2 当试验设备或场地条件限制而无法进行承载力检测的桩基工程,必须采用钻芯检验,且钻芯检验数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
3 地下连续墙的钻芯检验数量不应少于20%的槽段,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3个槽段。
3.0.4 基桩和地下连续墙的钻孔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原理桩钻孔数量应根据桩径D大小确定:
(1) D<1.2m,每桩钻1孔;
(2) 1.2m≤D≤1.6m,每桩宜钻二孔;
(3) D>1.6m,每桩宜钻三孔。
2 地下连续墙钻孔数应根据槽段长度确定:
(1) 槽段长度小于4m,每槽段钻1孔;
(2) 槽段长度为4~6m,每槽段钻2孔;
(3) 槽段长度为大于6m,每槽段钻3孔。
3.0.5 持力层的钻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桩至少应有一孔钻至设计要求的深度,如设计未有明确要求时,宜钻入持力层3倍桩径且不应少于3m。
2 地下连续墙每个钻芯槽段至少应有一孔钻至设计要求的深度,如设计未有明确要求时,对承重地下连续墙,宜钻入持力层3倍墙厚且不应少于3m;对非承重地下连续墙,每个钻芯孔钻入持力层不宜小于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