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以下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设备
种类 |
设备类别 |
许可级别或品种 |
备注 |
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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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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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部件 |
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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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
容器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D1、D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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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部件 |
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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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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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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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载货电梯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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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电梯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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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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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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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人行道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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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
桥式起重机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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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起重机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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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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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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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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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座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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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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桅杆式起重机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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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臂式起重机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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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 |
B、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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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制造单位,同时申请多种级别或品种产品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其中包含规定为“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则所有申请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五、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
(二)申请增项、换证、升级需提交材料
(换证申请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仅承压类特种设备有升级,机电类特种设备无升级。)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
3. 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
网上申请的,应当在线(www.gdqts.gov.cn)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上传质量保证手册电子文本。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方式提供。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纸质文件申请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其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附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质量保证手册一份(附电子文本),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资料。不按要求上传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扫描文件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以纸质文件申请的,申请人可前往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2.受理。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申请人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产品试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首次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若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和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4.鉴定评审。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提交给质监部门。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八、许可期限
30个工作日(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此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十一、投诉电话
020-84235825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首层;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联系电话:020-84412365。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请到省质监局“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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