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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6.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核定,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并予以公示;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经查证属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具体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按《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1.由评审委员会公布经市政府批准的本年度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2.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公布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三)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审评有关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筛选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

(五)现场考评

由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并予以曝光。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产品经国家级、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承担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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